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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制度
前言
制度建设是提高协会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制度建设,为慢病防治分会开展工作提供依据,进而推进分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4年4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协会领导注重制度建设,修订和制定了相关制度,为保证协会稳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协会的不断发展,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慢病防治分会在严格遵守协会规章制度要求下,将分会工作开展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印发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慢病防治分会办公室
2024年1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会员、会员单位,企业企业家与专业专家间的合作优势,促进协会事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 发(2014)2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管函(2021)81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领域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在卫生产业和健康服务业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其全部活动、财务工作、印章使用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不得以“中心” “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行政事务由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全称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XXX分会、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XXX专业委员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由协会会员中有一定专业资质和影响力的专家或企业家,或由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联合其它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1.代表卫生健康产业创新高科技领域或行业亟需发展的专业领域;
2.国家鼓励的卫生健康产业的科研前沿领域;
3.体现跨界、跨专业资源整合,有利于社会组织间合作,促进强强联合的分支机构。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专业领域相应资质,由两家以上单位及行业内专家共同发起。

第七条  分支构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发起者向协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并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报吿(含:成立的意义和目的,行业现状,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发起者优势,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承诺等相关内容);
2.发起单位合法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5.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全部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资质审査。由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査,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由组织机构管理部出具初审报告。
(三)审批。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协会向发起者发出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
(四)筹备。由发起单位成立筹备小组,按照协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拟定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报协会批准: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协助筹备组,按照协会成立大会程序进行筹备。
(五)协会领导主持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协会领导向分支机构当选秘书长以上领导颁发任职证书,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匾牌。
(六)会后将选举资料提交协会备案存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
(一)名称为“XX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及数量: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1至14名,如因发展需要经申报总会,可酌情增加名额;秘书长1名。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以上领导由分支机构常委会(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协会审査同意后,由理事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职务候选人,原则上在分支机构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中产生。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五)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领导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能连任超过两届。
(六)分支机构成立后因工作需要增补秘书长以上领导的,需经分支机构领导班子讨论提出人选并将拟增补人员名单和简介上报协会,待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委员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且获得到会理事(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总数不超过规定数量)。会后需提交理事会(委员会)决议(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至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备案。
(七)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任期原则为五年,须在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体年限,到期原则上必须换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报请协会批准。
(八)分支机构需按照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三重一大”(“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需经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总会。任期届满后会议记录本交由协会统一存档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职能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修订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及专业领域内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枳极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领域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并严格按照协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责任
第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办法,制定符合业务范围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协会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八条  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三级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电子章;不得搞推荐、评价、监制产品和颁发证书、牌匾。未经允许,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按协会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上报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本年度活动总结、下一年度主要活动安排,分支机构会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上一年度报送的年度计划组织好全年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全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应至少提前1周向协会组会机构管理部报送申请报吿和活动收支预算表,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发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日程、议程、主要内容、会议规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活动收支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研讨会、论坛、峰会、展览、国际交流活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挙办的活动等。
举办国际性活动,应在每年11月底向协会提交下一年度的举办计划,并在活动开展前三个月正式向协会提交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提交的会议、活动、培训班的申请,未经协会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不得举办。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如需协会作为主办单位,需要在申请报吿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前要慎重确定主题,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确保如期举办。会议通知一经发出,无特殊原因推迟或取消举办的,要提前向协会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其它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者发生其它勾连,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给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协议需经组织机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通过,对方盖章后,再提交协会盖章。协议原则上不得后补。需要对外付款的协议,可先签订预协议,后期付款以实际提供的消费明细为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如涉及收费,应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结束后,要在两周内做好工作总结,并将会议通知、签到表等相关会议材料报送至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存档备査。
第三十三条  不按照以上规定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的分支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协会予以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会员发展及会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既是分支机构的会员也是协会会员。应统一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报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审批通过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协会授权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须按照协会《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同一单位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入直接汇入协会账户,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出具相应发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员由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制作证书和匾牌。
第八章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协会为其刻制公章并存于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未刻制公章前,分支机构内部公文运转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可由协会代章;刻制公章后,对外公文、协议签订、各类证书等加盖分支机构公章,有特殊要求必须加盖协会公章的除外。
第九章  分支机构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和述职报吿制度,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按协会要求上报年审表格、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由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年末应按时向协会提交述职报告。重点报告年度履行职责、业务拓展、完成协会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考评,对业务开展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并在年终总结会上颁发先进证书。
第四十五条  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协会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协会有权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两年不开展活动的,撤销分支机构处理,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协会声誉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中止分支机构活动、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或撤销分支机构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协会将给予更换负责人、重组或撤销分支机构处理:
(一)未完成总会授权任务的;
(二)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的;
(三)多次约谈整改无效,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不服从总会领导和管理的;
(五)两年内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七)违规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
(八)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九)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原则上不能变更,特殊情况需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或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半数以上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分支机构半数以上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人的《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审查。
(二)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三)变更名称的,出具关于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复。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审核并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如同意注销,需有关部门配合清查资产。
(三)收回原发分支机构批复、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章  慢病防治分会第二届组织架构
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规定,本会经费来源之一为会员会费。按照民政部、财务部《社会团体章程和范本》《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年;
理事单位3万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1万元/年。
二、会费缴纳办法
根据协会事业发展需要,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一次缴齐,也可分次按年缴纳。
三、票据和会费的使用范围
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开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事业发展,为会员服务相关项目,补充常设机构办公经费等。
对外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管理制度,规范协会对外开展合作审批程序,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与国内政府机关、国内院校及科研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以下合作事宜:
(一)学术会议;
(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产品、技术展览展示;
(四)学术报告、专业资料、行业指南编制等;
(五)经协会批准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三条  合作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及较高的合作诚信度,遵守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协会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所开展的项目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与合作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项目,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撰写会议纪要,备案存档。协会各分支机构的对外合作项目申请,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组织机构管理部负责协会对外合作过程中与合作方之间的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
(一)负责整理、汇总相关合作资料,上报审批;
(二)负责审批流程的管理;
(三)负责合同协议的审核签署,确保合法性;
(四)负责合作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相关文件档案的归档;
(六)负责对项目风险评估。

第六条  项目审批时间为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
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收支分配、履行地点、争议解决方案等。由协会法律事务与标准建设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对协议的合法性、法律风险、资金管理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所有由协会主办的会议,活动,培训等项目的经费收支按照合同约定,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财务资产管理部对合作项目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单项审核,按照税法及协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对合作项目进行预结算管理,对实施合作项目期间的财务情况全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作双方应随时对合作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协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全程掌控,项目结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总结、现场照片、录像、媒体报道情况、相关执行人员名单、资料汇编、代表名录、会议调查表、评估等相关材料报协会组织机构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十条  项目的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协会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法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管理的各项经费(会费、日常经费、 项目经费、分支机构经费和托管经费等
第二部分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协会内设财务机构为财务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部设有部长、会计及出纳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  财务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因事、因病需长时间离岗时,经主管领导同意,需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移交经管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应由协会指定人员监督进行。
第三部分  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协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的各项经费及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各项收入均由协会统一对公账户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一条  各顼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坚决杜绝隐瞒私存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现象。
第十二条  凡超过3000元的开支,原则上需经过银行转账结算。并严格按照报销细则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协会以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如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升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设与使用账户,银行账户只供协会使用,严禁出借账户或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余额相符。
第十七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应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日常办公费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印章及附件齐全,同时发票填写准确无误,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九条  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协会办公室(秘书处)编制计划,报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购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或物资应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除有正规票据、相关附件及协会领导签字外,金额较大的票据均应按要求附有相应的协议及明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购买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固定资产入库与出库均应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管理及处置,须办理相关手续,财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各类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报废、毁损、变卖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差,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借支公款,应在返回后十五日内结清,不得拖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二十四条  举办会议需列示会议支出具体事项,支出款项附件齐全,符合国家政策,经手人和部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算册进行管理;借阅财务档案需登记,财务资产管理部以外人员借阅需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财务资产管理部后期逐步修订完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认定
第二条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设备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用于日常工作的通用设备,如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监控设备、投影设备等。
第五条  运输工具。
第六条  家具,包括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办公家具。
第七条  其他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购入的资产按购进价计价入账。
第九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第十条  盘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格入账,不能査明原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性固定资产,由协会或分支机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协会办公室(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内设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协会办公室(秘书处)管理;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由分支机构内设办公室管理。专门设备的验收需由有关部门派出专人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会办公室(秘书处)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内设办公室为协会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核采购固定资产的理由是否合理;
(三)验收采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四)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五)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六)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
(七)固定资产损坏后及时修理或更换;
(八)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九)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协会办公室(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内设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登记入库的固定资产经下发后,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承担保管责任;
(十)明确各领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借,严禁个人长期占用固定资产;
(十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整、调离、退休前,由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协助协会办公室(秘书处)或分支机构财务协助其内设办公室进行资产清査,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职责:
(一)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二)财务资产管理部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三)根据已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在三十日内进行账务处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专用、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测,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固定资产如有损失,要査明原因,分清责任。如系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挪用的,照现价赔偿、追缴,情节严重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由协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应经部门领导审批,出售、报废须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前,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有签字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其附件(包含图片或规格材料等)报协会会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请表及其附件同时转送至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审批备案流程完结后方可处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处置固定资产前,将有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分支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字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其附件报送至组织机构管理部审核,经协会主管分支机构领导签字的申请表及其附件报请会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请表及其附件同时转送至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审批备案流程完结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撤销的,撤销前将其固定资产交由协会进行处置。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保证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协会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全部收支按照国家民政部相关规定纳入协会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条  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为各分支机构建立资金台账,分支机构收支全部在分支机构资金台账内运行。
第三条  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每季度末向各分支机构通报收支情况,分支机构不得将资金存放或转移到协会以外的其他账户中。
第四条  协会为分支机构建立二级报账单位核算模式,建立以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核算体系,在核算体系下分支机构负有主体责任,协会负有督导和检查责任。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配备财务人员,按照《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与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对接财务事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并由财务资产管理部出具相关票据。会员会费标准收取按照《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收取,不得截留。
第七条  分支机构款项支付按规定统一到协会审批办理。支付款项内容及流程参照协会《财务报销细则》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入按照2:8比例分配,80%由分支机构支配,其余20%由协会支配,用于协会各项事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收入按照各次收入款项扣除税款后的余额由分支机构及总会支配,即各次收入款项扣除税款后按照95%的比例由分支机构支配,其余用于协会各项事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年终资金台账余额原则上不得少于3万元,用于协会和分支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为公有资产,按照《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分支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证账实相符,且有专人负责,自取得固定资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协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离开分支机构工作岗位后,须将固定资产交回分支机构内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处置固定资产须报经协会审批,审批流程完结后方可办理。分支机构撤销的,撤销前将其固定资产交由协会处置。
分支机构学术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慢病防治分会学术会议工作,提高学术会议效率和质量,加强学术会议费用管理,控制经费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期刊社、基金会、继教委、医疗机构等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或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术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协会统一管理,慢病防治分会自律规范,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学术会议质量,节约经费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学术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慢病防治分会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科普惠及体量(包括学术会议区域分布、不同层次影响力专家数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报协会审核,获批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学术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协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  慢病防治分会办公室年度计划于前一年12月31日前报协会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学术会议费是指开展学术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学术会议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资料费是指会议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交通费报销要求如下:
正高1级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是指参会人员主要为正高及以上专家,或场地在一线城市。
二类指参会人员主要为副高及以下,或场地在二三线城市。
三类指参会人员为基层专家,或场地在四线及以下城市。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慢病防治分会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五)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七)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严禁借学术会议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学术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学术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学术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学术会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学术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学术会议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学术会议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一条  组织学术会议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学术会议成本,提高学术交流效率。
第五章  用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用款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活动现场不同角度照片3张、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作为凭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纳入分支机构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分会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分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第十七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对慢病防治分会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附件:
分会制度.pdf